刘某与邓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邓某怀孕,刘某因怀疑邓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私自安装摄像头并录制了邓某与异性在车内交谈的视听资料。刘某据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邓某应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并要求确定子女抚养权。邓某辩称该视听资料系非法获取,且“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同时强调自己处于孕期,要求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证据合法性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隐私及非法取证争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提交的视听资料来源合法性。刘某主张该证据能证明邓某存在重大过错,应触发“净身出户”条款;邓某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考虑到案件敏感性及调解可能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私下沟通,试图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明理及双方协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牺牲一方基本生存权为代价。同时,提示当事人取证需合法,非法获取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在涉及孕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维护家庭稳定及妇女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