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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邓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陈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陈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系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邓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准许撤诉符合程序正义,为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程序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