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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焦某某主张周某某存在过错,依据协议要求赔偿并执行人身限制条款。周某某抗辩称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事实。被告周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人身限制条款的违法性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初步意向,但因人身限制条款效力问题未能完全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焦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时,不得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此类条款自始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