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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中方)与李某某(外籍)缔结涉外婚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在析产阶段,李某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马某某则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严格执行。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确认协议效力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马某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李某某存在过错的初步证据。李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当时受胁迫。法院经审查书面材料,未启动庭审程序,直接对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书面审理中关注涉外婚姻中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避免设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