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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以韩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韩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韩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谢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结婚证及证明韩某过错的书证(如聊天记录、悔过书)。韩某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无效,并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以证明共同财产构成。二审法院重点审查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通常认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离婚自由,可能不被支持。当事人应通过合法、公平的财产约定保障权益,而非依赖惩罚性条款。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