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非军人)与被告赵某(现役军人)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孙某过错导致离婚,赵某无需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且孙某放弃部分财产分割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孙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关于债务免除及财产剥夺条款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赵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军人婚姻稳定,应予以尊重。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免除法定债务承担义务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提交的书面婚前协议及债务凭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赵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件作为证据,原告孙某则提交了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的聊天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原告孙某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认识到诉讼风险,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法定债务承担义务,亦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造成显失公平。对于涉军婚姻,虽需特殊保护,但不得以此为由突破法律底线。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理性评估,也警示公众婚前协议需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