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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赵某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周某某认为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及探视权限制。赵某某辩称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下的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赵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辩论。周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某存在过错行为及分居事实;赵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赔偿数额过高。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被告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三、原告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不再上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涉及财产补偿的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可获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军人的职业特殊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