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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焦某某多次对陆某某实施暴力,陆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并申请执行。焦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特殊情节下,此类“净身出户”约定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陆某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书证)。焦某某未出庭,法院依据书面材料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审查,重点评估了人身限制条款与财产分割条款的可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方需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承担部分共同债务”的条款有效;二、确认协议中“实施家庭暴力方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的条款无效,因其显失公平且变相限制人身自由;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合理的财产补偿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审查婚前协议时,需区分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对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极端惩罚性条款不予支持,以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