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邓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邓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邓某与第三人同居,黄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邓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无效。本案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过错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黄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提交婚内出轨证据及婚前协议书(书证);邓某提交收入证明以证显失公平。法院围绕协议效力、过错事实及子女利益进行审查,重点评估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法律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三、邓某向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四、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此类条款无效。但无过错方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