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朱某于2023年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及“高额赔偿”的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林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朱某存在过错,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强制剥夺及高额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原告神志清醒,未受胁迫,且协议经过公证。原告朱某则提交双方沟通记录,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合法性,结合证人证言及书面协议文本,对条款效力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的法律底线。法院认定涉及子女抚养的强制性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尊重夫妻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自治,为处理此类协议效力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