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谭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于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谭某某履行财产返还义务。谭某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处于弱势地位,不应受此约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认定,涉及继承与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于某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合同效力;谭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二、驳回于某某要求谭某某返还婚前财产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准予谭某某与于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女性特殊生理时期的倾斜保护,维护了实质公平与公序良俗,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