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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陆某主张韩某存在婚外情,依据协议要求韩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韩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基本生存权,同时强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应优先保障。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陆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陆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韩某存在重大过错;韩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生活支出凭证,反驳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条款的公平性及对子女权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尊重意思自治,但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或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且显失公平,则不应完全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强调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适用。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