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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陆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家庭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林某以陆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陆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且承担全部债务。陆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债务中部分为林某个人消费,不应由其独自承担。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及债务分担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林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债务流向。被告陆某提交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反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三、驳回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判令双方按法定比例分担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通常无效,司法实践不支持通过协议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同时厘清了婚前协议在债务承担上的效力边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