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中国籍)与麻某某(外籍)登记结婚,婚后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赵某某以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依据婚前协议申请强制执行麻某某名下财产。麻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此类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赵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离婚判决书及麻某某财产线索的电子数据(包括银行流水截图、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麻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证明其无重大过错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签署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过于严苛不予执行。麻某某同意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赵某某放弃其他财产主张。双方就本案争议事项再无其他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为涉外婚姻中财产约定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参考,引导当事人理性约定财产关系,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