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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邓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主张该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认为违约金过高。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违背公序良俗。邓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违约金的条款部分无效,调整为合理范围;三、支持原告李某关于重新确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特别是不得预先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院对显失公平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条款予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保护,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