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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受害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邓某某多次对赵某某实施暴力,赵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及赔偿。邓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赵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人身权利的条款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审判程序。赵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邓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邓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整体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家暴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2.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 邓某某自愿补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 子女由赵某某抚养,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及人身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家暴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又高效解决了身份关系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