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麻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国籍)与蒋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放弃子女抚养权。2023年麻某以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蒋某放弃抚养权并分割全部共同财产。蒋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净身出户”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效力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与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蒋某过错证据作为书证。蒋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并主张抚养权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但鉴于显失公平,酌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二、确认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权”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同时确立了财产分割条款虽有效但需遵循公平原则的裁判规则,为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的效力审查提供了典型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