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黄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赵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学证明及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赵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财产清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是针对孕期女性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在孕期等特殊时期,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若显失公平,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干预。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维护实质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