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马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马某某长期对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孙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马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孙某某提交报警记录、验伤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马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马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许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四、鉴于马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依法判决马某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孙某某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可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