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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李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黄某在李某孕期发现该事实并收集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黄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适用“净身出户”条款分割财产,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孕期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黄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与第三人的不正当关系及过错事实。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结合孕期特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分得60%财产;三、被告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无效,但可作为过错认定的重要参考。同时,确立了在女方孕期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裁判导向,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家事审判中过错损害赔偿的量化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