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净身出户”及“婚后所有债务由提出方承担”。2021年郭某怀孕后,黄某因经营失败产生巨额债务,郭某起诉离婚。黄某抗辩协议有效,要求郭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前协议条款效力,以及孕期女方在债务承担与财产分割中的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书这一书证展开激烈辩论。郭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证明处于哺乳期,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黄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经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单方承担债务”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无效;3. 黄某经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郭某不承担连带责任;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考虑到郭某孕期及抚养子女需要,郭某分得60%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法定债务承担规则。在涉孕期案件中,法院更注重实质公平与弱者保护,对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财产/债务约定不予认可,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