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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韩某某婚前房产归焦某某所有,且韩某某不得干涉焦某某职业选择及社交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并主张房产过户。韩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应整体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效力,以及该协议对婚前财产归属的约束力,同时需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焦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订背景及韩某某曾试图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事实。韩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整体有效。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焦某某职业选择及社交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韩某某婚前房产归焦某某所有的条款有效,韩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若合法有效仍受保护。裁判兼顾了意思自治与人身权利保护,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婚前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