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麻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麻某某怀孕,陈某某以麻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麻某某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主张孕期权益。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孕期妇女在离婚及后续继承析产中的特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庭审中,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麻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鉴定,并提交孕期医疗记录证明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主张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双方同意离婚,麻某某获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60%作为补偿,陈某某放弃剩余财产主张;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探望权达成一致,并确认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涉及道德约束与财产分割冲突的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