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高某主张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于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高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自己独占。本案涉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家庭暴力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高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医疗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过错。被告于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经法院审查,被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被驳回。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被告于某向原告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高某分得60%,被告于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仍会考量过错方责任。裁判启示在于,法律虽不保护绝对化的惩罚性约定,但通过倾斜分割财产和损害赔偿制度,实质性地保护了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