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麻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国籍)与麻某(外籍)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吴某主张麻某存在婚外情并据此起诉离婚,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麻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原告吴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麻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以反驳财产隐匿指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立场。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牺牲一方基本生存权或限制人身权利为代价。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更需注重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维护婚姻关系的平等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