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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周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谭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及放弃财产分割。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负,不应由周某某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单方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周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视听资料)作为谭某某存在过错的证据。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于个人经营,并指出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债务承担需结合用途与合意综合判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