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军人)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陆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高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陆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对家庭财产价值进行鉴定,并质证指出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经审核证据链,确认被告过错事实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未启动现场开庭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基于过错的合理财产补偿受法律保护。裁判兼顾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为涉军婚姻及过错方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