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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陆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主张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要求于某承担全部债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巨额债务分担争议,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存在重大过错,试图佐证协议触发条件。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审查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多轮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离婚;二、婚生子由陆某抚养,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债务承担约定部分有效,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共同债务;四、其余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合法的债务承担约定仍具约束力。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规范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