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胡某某多次对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曾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胡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曾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胡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三、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曾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综上,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不得剥夺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在涉家暴案件中,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体现对弱势方的保护,为家事审判中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