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沈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谢某提交双方争吵时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沈某存在过错。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协商空间的条款,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裁判规则。同时,体现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原告在特定阶段撤诉的程序正义,兼顾了家事审判的隐私保护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