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需支付高额补偿,且限制女方离婚自由。婚后朱某怀孕,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于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朱某支付补偿并确认债务由朱某个人承担;朱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孕期债务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文本、孕期医疗支出凭证及家庭日常消费记录等书证展开质证。上诉人于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效力,被上诉人朱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引用法律条文主张协议部分无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于某的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孕期特定补偿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认可;驳回于某关于债务由朱某个人承担的请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但尊重当事人对特定时期经济补偿的自愿约定。同时厘清了孕期家庭债务的共担原则,对平衡婚姻自由与契约精神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