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杨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杨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请求确认该部分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李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某质证认为协议内容违法。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鉴于李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符合家事审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