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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董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对方探视子女权利。后因感情破裂,蒋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法定原则分割财产。董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涉外婚姻背景下,国内法院对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边界的审查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双方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原告蒋某提交双方往来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董某提交公证过的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涉外婚姻背景,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部分,董某同意放弃部分境外资产权益,蒋某放弃部分国内房产主张,双方就剩余共同财产达成公平分割方案,并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且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显失公平。在涉外婚姻中,法院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限制,为处理类似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