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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孙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黄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孙某支付赔偿并剥夺其探视权;孙某抗辩称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探视权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结婚证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书证;被告孙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赔偿金额远超其承受能力。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条款的公平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部分有效,酌情调整为合理数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放弃或剥夺。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进行司法干预,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