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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彭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沈某某以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彭某某过错证据及财产清单;彭某某提交笔迹鉴定意见,主张协议签署时受胁迫,并提交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收入差异证明,以佐证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沈某某的诉请。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属的认定,改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确认其中关于特定大额资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沈某某获得60%的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某获得40%,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合法自愿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裁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与财产权益平衡的司法导向,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