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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冯某某怀孕,马某某以冯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冯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强调自身处于孕期,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女方孕期这一特殊情节下,财产分割方案应如何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马某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冯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且需照顾女方权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鉴于冯某某处于孕期且抚养子女,判决冯某某分得60%财产,马某某分得4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无效,司法实践不认可以剥夺财产权利作为离婚条件的约定。同时,体现了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优于形式契约的价值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