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吴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吴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债务。吴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证明作为书证,证明财产状况及协议存在。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反驳协议不公。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结合涉军婚姻保护原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需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维护军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