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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徐某某发现谢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无效及财产重新分割。谢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探视权限制系保护子女隐私。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人身关系条款的效力认定、显失公平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谢某某在诉讼期间通过关联账户转移大额资金,并申请财产保全。谢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合法性,并结合资金流向证据,认定谢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依法调整财产分割比例。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有效;3. 谢某某向徐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并一次性结清共同债务;4. 子女抚养权归徐某某,谢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处理涉财产隐匿的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