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朱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朱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需向朱某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黄某在孕期及哺乳期的人身自由与职业选择。婚后黄某怀孕,因感情破裂欲离婚,朱某依据协议申请执行违约金并限制黄某人身自由。黄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黄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协议文本,主张限制人身自由条款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结合孕期特殊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确认高额违约金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黄某无需支付全额违约金,仅需按法定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驳回朱某关于强制执行人身限制及全额违约金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及孕期保护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干预,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特殊生理时期女性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