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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军人)与被告沈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职业选择自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焦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沈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沈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沈某某提交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明原告曾口头承诺放弃部分协议条款,且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原告焦某某则提交了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被告职业选择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部分涉及人身限制而无效;三、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权,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基本权利,尤其在对军人婚姻等特殊关系进行司法审查时,需平衡保护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