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女)与被告于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谢某收集在于某与异性不正当交往期间的录音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谢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过错赔偿条款有效,要求于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于某以涉军婚姻需保护为由,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权条款应整体无效,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录音文件及电子数据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中赔偿约定的真实性。被告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提出离婚权利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三、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性赔偿约定有效。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依法保障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