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朱某起诉离婚。林某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朱某则坚持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财产析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侵害基本生存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财产状况产生分歧。林某提交了一份笔迹鉴定意见,主张协议中部分签名存在瑕疵,但经法庭质证,鉴定意见确认签名真实有效。双方就财产明细及子女抚养方案进行了多轮举证与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朱某与林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朱某抚养,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林某在婚姻中的实际贡献及子女抚养需要,林某分得财产比例为40%,朱某分得60%;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权益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引导公众理性订立婚前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