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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对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的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财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焦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其经济状况。彭某则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存在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焦某依据婚前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分割及限制探视权的部分;二、部分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三、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财产分割中审查“显失公平”的标准,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正义,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