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条款。冯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当条款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冲突时,法院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冯某某提交了家庭心理咨询报告及子女生活状况评估鉴定意见,主张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底线。即便当事人意思自治,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若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法院在审查此类协议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显失公平或违法条款不予认可,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