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谭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周某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谭某某曾口头同意该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被告周某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情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部分无效,其余合法财产约定有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司法实践对“净身出户”或高额补偿条款持审慎态度,旨在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防止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弱势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