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李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李某某名下位于海外的房产归徐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则丧失该房产所有权,且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徐某某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约取得房产。李某某抗辩称该条款以限制离婚自由为条件,违反公序良俗,且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设定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徐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房产现状。李某某则提交了双方婚后的沟通记录及财务流水,主张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离婚”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金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该条款是否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若徐某某提出离婚则丧失房产所有权及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该房产归徐某某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四、驳回徐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限制婚姻自由为生效条件。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若违背公序良俗或婚姻自由原则,应认定无效;但纯粹的财产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人身权利保护,防止以财产协议变相束缚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