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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被告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被告社交自由。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包含对家庭贡献的补偿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外因素对协议适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明被告限制社交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转化件)。被告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务流水。双方对协议签署真实性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判底线。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与行为约定,法院将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与公平性,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相限制配偶基本权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