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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江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朱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江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朱某曾口头承诺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朱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两名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订时江某存在胁迫行为且条款严重失衡。江某仅提交协议副本,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朱某与江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全部婚前财产”的条款无效;二、驳回江某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抗辩;三、准予朱某与江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且不得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