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邓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审理中查明陈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对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产生争议,陈某某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共同财产,邓某某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邓某某过错证据及孕期/哺乳期医学证明。邓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净身出户”条款及抚养权剥夺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二、驳回陈某某要求依据协议直接取得全部财产的主张;三、确认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陈某某,邓某某支付抚养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抚养权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财产分割条款若显失公平亦不受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哺乳期妇女)的保护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