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谭某某以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申请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韩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全部财产权益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公平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原告谭某某提交双方签字按印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分割约定;被告韩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日常消费记录,证明协议履行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合议庭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不予执行;双方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韩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财产份额以补偿谭某某,谭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及财产分割方案,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可能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或可撤销,倡导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